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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
    信息编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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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纠纷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也暴露出当前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存在程序运行不顺畅、规范标准不明确,以及职能管理错位、责任真空等问题,对于我市强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满意度形成瓶颈阻力,亟待进一步加强规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竣工验收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的约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查验接收的行为。其中,组织者是建设单位,主要参与者是建设合同的各方主体。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组织、参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竣工验收过程实行监督。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此外,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否则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4.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在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5.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闭合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审查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以及对项目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如参建五方一致认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如参建五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我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现状 
       我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重点监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中,始终坚持将工程竣工验收作为一个持续改进和完善工程质量的过程。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格要求参建五方限时整改落实质量问题;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实施实测实量以及外观预验收;在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通车运行前,专门开展质量安全检查。通过上述系列工作措施,切实保障我市各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稳定高效。 
       (一)住宅工程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监管情况 
       住宅工程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给排水、管道燃气、网络通讯、小区道路、园林绿化,以及人防、消防、环保、防雷设施等。由于住宅工程配套设施由于形式零散、造价不高,未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且一般无需经过招投标,即可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发包,监管难度较大。 
       依据《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服务业、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程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11号)要求,由我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流程再造工作,于2015年6月11日印发实施了《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再造的通知》(南建质安〔2015〕74号,下称“流程新规”),将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调整为:工程竣工预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部门办理)→消防设施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或验收备案公告、环保设施同步验收并出具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消防、环保部门办理)→工程竣工五方验收→配套设施验收(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交付购房业主→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部门办理)→房产现售、备案、登记(房产部门办理)。流程新规已将规划条件核实、消防设施验收、环保设施验收调整至工程竣工五方验收之前,并设置了住宅工程配套设施验收环节,以此规范住宅工程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流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监管情况 
       根据《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12〕24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流程为:工程竣工自检及初验→验收条件审查→实测实量验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工程管养→工程质量回访评价。通过前置工程验收条件核查程序,后置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将工程监督验收的核查时点合理地向前、向后延伸,以标准化考核、监督抽查、监督抽测、验收方案审核以及验收后的系统运行性能评价、质量投诉处理、质量回访复查等具体监管措施,改变以往工程验收流于形式的弊端。 
       (三)依据流程新规和工作实际,各相关单位主要责任分工为: 
       1.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重点监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实际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建筑管理处)实施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不包含住宅配套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建筑管理处)重点对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组的组成形式、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同时抽查工程竣工资料、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对验收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监督过程中如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到位、工程实体不按图施工或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将责令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市住房局: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开发监管和市场监管的责任。其中,对于配套设施已竣工验收且达到交付条件的住宅工程项目,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验核业务(俗称“配套验收”)。在现场验核阶段,应根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备案表,以及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的要求,对项目道路、园林绿化、给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管道燃气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网络通讯设施、配套用房及教育设施等建设情况进行现场验核,确保配套设施按要求建设完毕。此外,与市工商局共同负责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工作。 
       3.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的监管。 
       4.市规划局:负责对我市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俗称“规划验收”)。 
       5.市消防支队:负责相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由其出具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随机抽查(俗称“消防验收”)。 
       6.市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出具环保验收准用文件(俗称“环保验收”)。 
       7.市人防办:负责对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现场竣工验收(俗称“人防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8.市气象局:暂时负责原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俗称“防雷验收”),发放《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9.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小区园林绿化设施工程监管。 
       10.市供电局:负责“一户一表”安装验收工作,即将计费电能表直接安装到每一户居民住宅。 
       11.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唯一经营管理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是管道燃气及其配套设施投资建设与管理。 
       12.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等业务。 
       (四)主要存在问题和原因 
       但是,鉴于各种客观因素,当前我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仍旧存在多项难题待解。在国家缺少明确规范建筑工程(尤其是预售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和条件的法律法规,验收流程实施过程中,客观条件限制较大,牵涉利益主体较广,需要联动部门较多,取得的监管成效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1.少数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存在失信行为,出现不按标准施工、不按图纸验收、工程验收流于形式等顽疾问题,常常诱发工程质量返工返修、投诉纠纷及其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和公众带来不良影响。 
       2.住宅工程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缺乏上位法支撑。虽然依据住建部《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强制性条文)第11.0.1条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应完成竣工备案,且小区道路畅通,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方可交付使用。但是,强制性条文法律效力相对较弱,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对住宅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针对单位工程,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向业主交房,继而引发了诸多业主投诉。同时,以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为标准,容易出现工程款结算拖延问题,引发劳务纠纷,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因利益驱使违规操作或避重就轻。在流程新规实施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因利益驱使常常违规操作,在配套设施工程未经核验的情况下擅自交房,造成小区业主遭遇配套设施迟到交付或者质量无法保障等问题,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现行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缺乏约束力,未将配套设施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必选项目,签署合同时供房地产开发商自由选择余地较大。因此,绝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有意避开配套设施交付使用问题选项,均是以“五方单体验收合格”作为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唯一条件进行履约和免责,致使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问题成为合同履约的“真空地带”。 
       4.住宅工程配套设施验收环节管理有待加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本规范为强制性条文,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我委负责城镇住宅的建设阶段管理,而市住房局负责城镇住宅的使用、维护阶段管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精神,市住房局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管和市场监管的责任。但是在住宅工程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中,市住房局通常是以配套设施验核制度代替现场验收,具体做法是:当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业务和商品房现售备案业务时,需分别向办证窗口提交《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和《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验核证明书》等资料,但实际上市住房局并未对住宅配套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因此无法准确掌握住宅配套设施真实完成情况。这样的管理缺位行为,将很有可能造成部分住宅工程交房使用时配套设施未能同步完成的问题。 
       5.现行《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问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最新规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应同时废止。在最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中已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时必须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以及商品房配套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条件。但是,我市一直未能及时调整、更新《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市场上流通使用的多为市住房局、市工商局2008年、2012年制定的版本,且存在流通使用版本不统一现象,无法有效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履约行为,不利于住宅工程配套设施如期交付使用存在较大的合同权益保障隐患。 
       6.“一户一表”问题牵涉的利益博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新建住宅正式开工前,向市供电局申请办理用电和报装接电工作,其中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运行和维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与市供电局进行协商并签订有关协议。但是,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7〕12号)要求,《关于南宁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6〕21号)即日废除,市供电局不再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供配电配套费,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自行在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建设供配电配套设施。但是,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外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线路由“谁建设、谁支付”的问题无法明确,给“一户一表”配套设施能否同步交付使用埋下隐患。 
此外,类似的问题还有住宅工程给排水设施的保养和维修。目前,自来水公司一般只负责对住宅小区的供水总表之前的供水管道工程进行保养和维修,住宅小区范围内部分到各户水表中间的供水管道工程的保养和维修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建设,通常在施工合同中会有相关约定,但是实际上仍旧存在不少违约或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 
       7.关于环保设施验收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82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以及《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委托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申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17年10月1日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保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但实际工作中,我委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要求,将附有负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综上所述,对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是否还需要环保部门出具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有待进一步明确。 
       8.工程验收后的移交问题。南宁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该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2009〕86号)移交维修管养。但部分工程通车后仍有施工内容因征地拆迁原因无法完成或者存在其他的设计、施工问题,无法办理工程养护管理移交手续,并往往因此引起养护责任纠纷、管养不到位、责任难确定等问题,并直接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为确保市政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同步进行,市政府多次会议确定提前介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或办法,明确有关职责,争取项目竣工验收后能及时移交管理,但具体操作层面还是存在不少争议。 
       9.配套工程的报监问题。凡是纳入工程主体总包的照明等配套项目,都是同步报监、统一监督和统一验收的。另外一类是路灯照明工程不纳入工程土建主体,采用货物采购方式单独由业主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负责进行施工的,这类货物采购项目由于无法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也无法发施工许可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进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及验收。目前这类项目惯例都是业主组织验收后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如有必要可进行第三方检测。监督机构一直强调的原则就是报监才列入监管范围,如何规范报监内容,减少建设单位报监的随意性,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的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综上所述,工程验收和工程建设一样也是个系统工程,要解决不按标准施工、不按图纸验收、工程验收流于形式等工程质量问题,需要工程参建各方和工程产品用户以及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切实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具体建议措施如下: 
       (一)建立工程验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和发布工程验收管理信息,以信息对称和透明运作破解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要将图纸审查系统、报监报验系统、工程投诉系统、信用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互联互通,确保全方位数字监管不留盲区。鉴于“按图纸验收”和“报监才能验收”等监督工作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图纸审查和工程报监的监管,确保监管内容科学、合理、完善,减少人为干预因素。 
       (二)坚决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落实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不能免除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的理念。必须严格按图施工、达标验收,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时处理不了的退而求其次,要如实记录施工实况、锁定隐患证据、及时报告并在事后重点处置(包括加固、补强、更换、返工)。此外,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要求,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并严肃惩戒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企业和人员。 
       (三)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抽测作用,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严格督促相关参建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对于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终止验收或要求重新组织验收,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必须翻工整改。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抽测利剑作用。加强监督检测过程追溯、处置机制,按照事中事后“双随机”抽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原则,实行“巡、验、督、评”分离,完善监督检测公开机制,强化监督抽测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四)进一步强调工程验收是一个持续整改完善的过程,继续弱化验收会的形式主义作用,减少过关情节和赌博心态。继续合理前后延伸验收工作时点,推广普及样板引路,首件验收、抽测抽查、问题整改、工程投诉、质量回访复查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具体监管措施,改变以往工程验收流于形式的弊端。 
       (五)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险,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建设标准。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主动积极参与工程承包商的选择及其信用评价,对工程项目从设计到施工整个过程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和控制,加强对工程质量验收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的有效监控,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有效遏制当前工程建设偷工减料、工程强制性标准不落实等现象。工程质量保险与保修期保修金制度相辅相成,互为有益的补充。 
       (六)在政府投资项目试点至工程建设养护运营全寿命周期过程统一业主的做法,从立项可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养护的全寿命周期过程全部由一家城建业主实施,实现工程验收、移交同步进行,减少交叉、扯皮,有利于质量责任终身制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政府投资的保值增值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工程的融资信贷担保。例如,轨道集团负责轨道工程,城建集团负责路桥工程,威宁集团负责公建场馆,会展集团负责会展中心。 
       鉴于市政管理处也是通过购买服务来实施养护,各城建项目业主可以培育自己的养护队伍。 
       (七)统筹规范住宅工程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流程: 
       1.将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将配套设施工程统一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工程竣工备案以及招投标,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监督。同时,在工程竣工五方验收之前,增设“配套设施工程竣工监督”环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进行监督。其中,将住宅工程的供配电工程、给排水(给水工程和排水工程)、管道燃气工程、网络通讯工程(有线数字电视工程和宽带通信线路工程,均指住宅小区内公用线路部分)、住宅小区道路工程等住宅工程配套设施作为配套设施工程竣工监督内容,并纳入工程竣工五方验收的前置条件,以确保配套设施工程与住宅建筑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有效解决配套设施工程监管长期处于“九龙治水”的困局。 
       2.统一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议由市住房局、市工商局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相关规定,以2014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为范本,统一制定更符合法律规范,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相关住房交付条件规定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力度。 
       3.明确“一户一表”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商和市供电局之间关于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外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线路由“谁建设、谁支付”的问题;由市供电局制定出台取消收取供配电配套费后,受理供配电配套设施申请、报装接电的新工作流程,并制定、公示、实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检验标准及验收细则;房地产开发商在新建住宅正式开工前应当主动申请办理用电和报装接电工作,合力实现“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的目标,确保“一户一表”配套工程设施能在住房交付前正常使用,切实保障业主用户的权益。 
       4.加快商品住房交付许可地方立法进程。建议由市住房局牵头,通过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监管制度,加强商品住房交付许可地方立法,以法律形式确定配套设施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纳入交房条件。 
       5.加强与市气象局对接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精神,将全区各级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统一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监管。截止目前,虽然自治区住建厅尚未出台相关指导文件,但是我委已与市气象局积极对接相关工作开展。 
       6.统一明确环保设施验收问题。加强与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对接。建议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四十二条中环保验收或者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此之前,暂时将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替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作为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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